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日期:2017年04月25日 / 人气: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培育专业品牌,促进学校专业设置与专业调整的规范化管理,实现专业建设的适度规模、最优结构、最高质量、最好效益和最鲜明的特色,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我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努力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从学校性质、服务方向和实际办学条件出发,特别是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为依据,以现有专业建设成果为依托进行设置和调整。

第三条   我校的专业设置及调整,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紧密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的需要,面向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第一线,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和学校专业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

第四条  我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五条  新设专业的基本要求:

1.符合经北京市教委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有充分的市场调研依据和人才需求论证报告。

2.具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括具体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要求、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修业年限、课程设置和时间分配以及教学进程表)和其他必要的教学文件。

3.配备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须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结构”及“双师素质”的教师达到一定比例。

4.除具备该专业必须的开办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校内实训场所、图书资料及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条件外,要具备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六条  为保证高职专业的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我校年度增设的高职新专业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  新设专业的设置程序:

1.教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专业设置现状,与招生办、人事处共同组织召开专业设置论证会,从招生、人才培养方案、教程、教材、师资、实训条件、产教结合以及就业等全过程进行考察,在征求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下发申报下一学年新招生专业的通知。

2.各二级学院根据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在充分的人才需求调研和经二级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新专业设置方案,并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申报新专业的材料进行论证和审定,并提出审定意见。

4.通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的新专业申报材料,报主管校长审批,并上学校办公会讨论。

5.教务处根据校办公会讨论意见,负责向市教委起草新专业申请公文和按要求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报北京市教委审批。

6.在已设置的高职专业基础上,下设专业方向的(名称不能与现行指导性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由学校自己审定,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八条  新设专业申请材料:

1.学校原设专业情况及学校发展规划;

2.新增专业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专业的主要理由、面向的专业技术领域和岗位、人才需求论证调查报告、依托行业办学情况说明);

3.北京市高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专门化)审批备案表;

4.新增专业论证报告;

5.新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上述材料,均一式三份,其中1、2项由教务处负责,3、4、5项由申请二级学院负责汇编成册并提供电子版。

第九条  新设专业审批时间:

1.新专业审批每年市教委在8月15日前集中受理一次。各二级学院应提前做好准备,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材料交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于6月底之前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审定。

3.每年7月初交学校办公会进行审批,教务处在8月15日之前将学校审批通过的材料报北京市教委。

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将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评议、审核和告知程序。

第三章  新设专业建设

第十条  新专业建设的四个原则

1.紧密依托行业办学,与行业协会建立起专家式的联系,通过行业资源和行业专家科学把握专业发展边界,明确专业发展定位,奠定专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积极寻找能够进行战略性合作的行业龙头企业,吸收和利用企业资源让师生了解并实践最新、最前沿的岗位技术、技能和管理经验,让合作企业成为教师实践能力提升平台、剖析式企业案例教学平台、学生实习就业平台、专业高端发展和社会服务平台;

3.努力搭建稳定的、典型的社会服务项目,开展社会服务项目化教学,全面锻炼师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综合素养,全面检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专业社会价值和行业、企业认同,尽快扩大专业的社会影响度;

4.科学引进或与国际先进职业资格、职业标准接轨,提升专业的国际化程度。

第十一条  新设专业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二级学院领导主持新专业建设工作。凡有新专业的二级学院,均应建立相应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并明确专业负责人;新专业各门课程也要明确一位课程负责人,形成新专业建设的骨干力量,确保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各项任务均应落实到人,职责分明,并有检查督促措施。

第十二条  新设专业建设的规划和设计

1.完善人才培养方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展规律,以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为基本原则,深入研究社会经济发展对本专业人才需求趋势,以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出发点,以学生的可持续性发展为基本要求,构建与社会发展和学校特色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要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和特色性。

2.制订专业发展规划。各二级学院要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出具体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在制订专业建设规划时,要与行业协会建立起专家式的联系,通过行业资源和行业专家科学把握专业发展边界,明确专业发展定位,要结合本学院及本专业的实际状况,明确建设目标和周期,确定建设重点,强化专业特色,形成专业优势,培育专业品牌,适时调整专业方向。

第十三条  新设专业建设的投入

1.学校给予一定经费支持,用于新专业建设。

2.各二级学院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新专业的建设和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新设专业的专业储备

(一)基本教学条件储备

1.学校在实验室、图书资料、实训基地等基础条件建设方面应优先满足新专业需求。

2.制订新专业实训室的建设计划。在实训室建设方面优先建设新专业实训室,保证实训室面积、设备能满足学生进行实验的要求。

3.各新设专业都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特点,按照校企战略型合作要求,尽快建立一批有指导能力的、长期稳定的校外实践基地;对实践基地应以协议方式予以稳定,保证实践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要与两家以上在北京乃至全国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企业能工巧匠进课堂、专业教师下企业锻炼、企业人员技能再培训、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安排、企业奖学金等方而进行深度合作。

4.学校图书馆要设置各新专业所需图书资料区,在图书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新专业所需图书资料,以满足专业教学需要。

(二)师资队伍储备

1.制订新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师资进修、培训规划。积极开展师德教育和继续教育,重视专业负责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提高。加大师资引进力度,积极引进有丰富企业经验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和新开课程所需教师。

2.各新专业要建成稳定的以专职教师为骨干的专业课程教师队伍,并逐步建立一支相对稳定高水平的兼职教师队伍。企业兼职教师应达到本专业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

3.新设专业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配备讲师以上职务的主讲教师1人,专业心课课程应由副高以上职称教师担任课程负责人,并注意通过兼聘、培养等方式安排后备教师,形成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课程教学梯队。凡跨专业兼任新设专业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要经过相关教研室、二级学院、教务处、人事处等审核后方可取得任课资格。

4.每门新开课程,均应让任课教师有足够的备课时间,并按照学校对新开课程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以确保教学质量。

5.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和与新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努力做到学、产、研相结合,为新专业建设注入新的活力,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

(三)课程建设储备

1.加强课程的常规建设,认真编写各门课程的课程大纲、实习实训大纲,各门课程应有完备的教学文件,各个教学环节应按有关的质量标准要求做到规范化,建立课程试卷库。

2.优先建设作为知识能力素质框架的职业基础课、职业能力课,形成具有专业特色的课程体系。

3.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开展实训类课程体系、内容、方法手段改革的研究。各门实训类课程必须有实训指导教材。

4.制订专业课程建设计划,重视课程体系改革,以精品课程建设为抓手,建设一批院级、市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

5.要在课程体系建设、课程常规建设、精品课程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建设本专业的网络教学资源。

(四)教材储备

1.要根据学校定位、特色及专业自身培养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新专业教材建设规划,要从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等方面综合考虑,慎重选择本专业的教材。教材内容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要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或市级以上精品教材。

2.各二级学院要积极支持自编教材和制作各类声像教学资料、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等;编写配套的教学参考资料、习题集、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形成具有本校本院本专业特色的、吸收最新科研成果的、完整的教材体系。

(五)社会服务项目储备

努力搭建稳定的、典型的社会服务项目,开展社会服务项目化教学,全面锻炼师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综合素养,全面检验人才养质量,提升专业社会价值和行业、企业认可,尽快扩大专业的社会影响力。

第四章  专业评估、调整与撤消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专业的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把社会需求、招生计划、录取率、报到率、就业率、评估认证结果等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量化指标。

第十七条  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后,学校将连续三年组织实施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或停止招生的依据。

第十八条  在专业评估中发现的人才培养定位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连续三年很低,或连续三年无生源或生源极少的专业,学校将做出停止招生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更改专业名称、改变学制的专业调整情况,一律按新设专业的程序进行。对于需要撤消已设置的专业,应由所在二级学院写出书面报告,申述停办理由、相应的论证材料,并会同教务处、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对撤消专业教师提出安排意见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批通过,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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