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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实施细则
日期:2019年11月06日 / 人气:
北经学[2017]9号
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和委培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四条 学费减免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五条 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高职)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学费减免应遵循以下程序:
第七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八条 每年9月31日前,学校将相关资料上报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第十一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学工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学工处
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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