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日期:2019年11月06日 / 人气:

 

 

 

 

 

 

北经学[2017]10号

 

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生源地在北京地区毕业生面向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和北京市《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应届毕业生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北京市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合我校生源地为北京地区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学费全免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北京市边远山区是指房山区:十渡镇、蒲洼乡、霞云岭乡、南窑乡、大安山乡、佛子庄乡、河北镇、周口店镇;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妙峰山镇、王平镇、雁翅镇、斋堂镇、清水镇;昌平区:流村镇、长陵镇、兴寿镇;延庆县:千家店镇、永宁镇、大庄科乡、四海镇、香营乡、井庄镇、刘斌堡乡、珍珠泉乡;怀柔区:喇叭沟门乡、长哨营乡、汤河口镇、宝山镇、琉璃庙镇、怀北镇、雁栖镇、渤海镇、九渡河镇;密云县:大城子镇、东邵渠镇、不老屯镇、新城子镇、太师屯镇、石城镇、冯家峪镇、古北口镇、北庄镇、高岭镇;平谷区:镇罗营镇、熊儿寨乡、黄松峪乡、金海湖镇等市定边远山区乡镇。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及以下地区)企事业单位,包括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及以下地区)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等北京市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代偿标准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顺利取得毕业资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部分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若低于8000元,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进行代偿。
  第八条 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九条  本办法确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北京市财政负担。学校根据中央财政代偿资金安排,分年度将批复的代偿资金拨付给学生,第一年、第二年各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第三年代偿剩余34%,3年代偿完毕。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申请时间

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可分两批申请,第一批申请截止时间为5月30日,第二批申请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学生须在申请时间前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提交至所在学院。

(二)申请材料

1、《北京市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服务期限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书或就业合同书复印件两份;

3、就业工作地点证明原件两份,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还需填写“二次就业证明”两份。
  (三)申请程序

1、二级学院初审。学院按照文件要求,6月20日(第一批)或9月20日(第二批)前完成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6月30日(第一批)或9月30日(第二批)前完成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复审,按申请表流程完成校内相关单位审批,确定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材料集中报送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同时为申请学生建立完整档案。

3、公布审批名单。学校将在《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基层就业代偿学生名单批复》下达后,及时公布审批名单,并通知毕业生本人、二级学院及相关单位。

(四)资金拨付

学校原则上在代偿资金拨付学校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偿资金拨付工作。

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协议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第四章 代偿管理

第十一条  代偿政策宣传

学校、二级学院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进行代偿政策和典型事迹的宣传,大力推进学校补偿代偿资助工作。

第十二条  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管理

(一)建立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个人信息库,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二)建立与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受助毕业生在岗工作情况。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需在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的相关资料报送学校,学校汇总后,报送至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违约处理

(一)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等原因而离开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外,对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将有关情况报送资助中心。资助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二)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三)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我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有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有对本办法按照国家政策修改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此页无正文)

 

 

 

    

 

 

 

 

 

 

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学工处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

 

 

 

 

 

 

 

                                                                

 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学工处            2017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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