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为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增强教师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推进教学及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师修养

    第一条  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条  教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教育思想,树立现代教育观念,不断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教学任务,做到为人师表,严谨治学,严于律已,連纪守法,教书育人。

    第三条  教师应保证教学正常进行,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遵守各项工作规定。教师应服从系、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不得假借理由、寻找借口,不承担教学任务。

第二章  教师任课资格的认定

    第四条  担任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副教授、教授职称,助教及非教师系列职称的人员担任课程主讲教师,应根据有关文件办理规定审批手续。

    第五条  新开课教师必须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由教务处组织进行至少一课时的试讲,在确认可以保证教学质量的情况下,经教务处长批准后方可安排其承担该课程的讲授任务。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主讲任务

    (1)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2)既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又未试讲和考核者;

    (3)已开课程经教学质量评价未达到规定要求又无切实改进者;

    (4)教学态度不认真,缺乏必要师道修养,无故旷课者。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七条  教师应了解所教课程的教学计划,熟悉讲授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教师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和依据,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学质量的标准,执行中其基本内容不得变动。

    第八条  每门课必须按教学大纲由教务处和各系慎重选择教材,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变更。任课教师还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必读书目(中外)、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精选练习题和思考题,以便于学生课外学习。

    第九条  任课教师要按大纲规定内容制定教学进程表。教学进程表应一式三份,任课教师和所在系各一份,并于开课第一周内交教务处一份各案。

    第十条  任课教师各课时应按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阅读参考文献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的安排教学内容。要注意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科学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考虑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问的街接。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各课时还要注意使传授知识、开发智力、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结合起来。

    第十二条  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本次上课的教学目的;每节课的教学内容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时问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应采取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教师在开课前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按照教学进度表写出讲稿或详细讲授提纲。

    讲稿一般还要有简单的板书提纲,并注明教学方法。新开课或开新课教师的讲稿写成后,系分管教学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可根据需要或本人的要求,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课堂讲授内容应尽可能结合生产、工作实际并反映本课程的新技术、新成果、新发展。应注重启发式教学,突出重点,讲清难点。要努力做到阐述清楚、概念准确、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力戒平铺直叙、照本宣科。要注意对学生科学思维方法的培养和学习方法的指导。随时注意教学状况的反領和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

    第十四条  教师讲课应做到语言流畅,板书工整、规范,时问分配合理;应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做到直观形象和抽象思维相结合,切实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十五条  教师讲课必须衣冠整洁,仪态大方。有很强的时问观念,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

    第十六条  教师应指导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遵守学习纪律,树立良好的学风。要严格坚持课堂纪律,重视明一课率和教学效果。认真检查学生出勤情况并协助班主任;填写教室日志。

第四章  习题课和讨论课

    第十七条  习题课、讨论课的目的是帮助学生理解和巩固所学知.识,训练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讲教师要根据教学大鋼提出习题课的具体要求及选题原则.,担任习题课的教师要准备好习题课,写好教案。习题课的案例要精选,要根据教材内容和学生学习情况,选择综合性强.,能开阔思路的典型题目。习题课中要给学生一定的独立思考、自己动手解题时问,应对学生启发诱导,培养其独立钻研精神。

    第十八条  主讲教师对讨论课要确定明确的日标、要求和选题方向及原则,并进行及时的组织和指导。

第五章  辅导答疑

    第十九条  课外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做到有目的、有步骤的学习;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问,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十条  各门课程都要有辅导答疑环节。辅导答疑要定时问、定地点、定教师,并向学生公布。教师要按时答疑。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集体辅导若需占用学生自修时问,任课教师应与教务处协商,由教务处安排时间和教室。集体辅导次数不宜过多。

    第二十一条  在辅导答疑时问内,教师要有计划的安排质疑,以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了解平时疑问较少的学生的学习情况,以便及时掌握教学效果,密切师生关系。主讲教师必须参加一定时间的答疑,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

第六章  作业要求

    第二十二条  教师讲授每门课程都要依据教学大纲和教材给学生布置相应量的作业。作业内容既要与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密切联系,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实践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学多练,又要防止负担过重。原则上外语课、数学课每4学时布置一次作业,其他课程至少每8学时布置一次作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平时作业状况,应作为学生成绩考核依据之一。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并进行批改和登记。对不按时完成作业者要认真记载并批评教育。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并令其重做。对缺交作业者,教师应;督促其补齐。

    第二十四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及时,明确指出作业中的错误,并督促学生自行纠正,要有适当措施检查其改错情况。对作业中的共性问题,要采取适当措施给以讲解和讲评。

    第二十五条  作业应做在作业本上。作业一般应全批全改。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酌情减少,但批改量不得少于应批阅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每学期抽查学生作业1-2次,了解学生作业和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对批改情况进行评价,作为考核教师工作内容之一。

第七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学院考试(考查)的有关规定,杜绝随意性,不得随便变更考试日期和地点等。

    第二十八条  考试(考查)命题,一般由任课教师负責,各系主任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将逐步建立试题库,实行考教分离,由教务处和各系组织统一命题,,并经教务处批准。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有实验内容或实验部分未单独设课的课程试题应有检查学生实验知识、检验技术技能的题目。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掌握的情况,更要注重考察学生的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大,题量应与限定时问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要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九条  期末考试应拟订A、B卷,考试前两周完成,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重合内容不能超过10%。考卷要经各系、部主任审核后送教务处批准,并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份作为期末考试卷,另一份作为补考试卷。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印制与保管。

    闭卷以外的课程考核方式应由课程授课教师所在系(部)和教授学生所属系(部)商定后由教授学生所在系(部)报教务处审定。

    第三十条  考试复习期间,教师不能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严禁;泄露考题。在考试中不得给学生任何提示。主讲教师在考前应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对按规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要核实情况,报给本系,,再由各系统一报给教务处。对不允许考试的学生由教务处提前做出通报。

    第三十一条  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问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前要宣读考场规则和考场纪律,并准时发考卷。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应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当面取消考试资格。考试结束后,学生作弊记录表应立即报教务处并转学生处处理。收齐考卷后应当场清点,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记录,并于当场交于教务处各查。

    第三十二条  考试(考查)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考试成绩应按教务处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八章  实验课

    第三十三条  实验课应配一名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制定实训教学计划表。

    第三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准备实验,预先试做并写出标准实验报告,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更好的指导实验。实验前要检查仪器、设备、药品及其他所需材料的准备情况,以保证实验正常进行。

    第三十五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做实验,实验前要认真检查预习情况;实验结東时要检查实验数据和结果,并按实验室有关规定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三十六条  指导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安全、节约、卫生、纪律等方面的教育,要求学生連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后要整理好现场。培养学生认真、严谨、科学的实验作风。对损坏仪器设备的学生教师要填写报告并照章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实验前后,教师要同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仪器设备的交接。教师应填写教学日志,并对器材报损签证。

    第三十八条  实验报告应全批全改,批改应认真、仔细。实验报告成绩采用五级分制,不符合要求或抄袭他人实验报告的一律退回,令其重做。一学期中一次实验缺做或实验报告无成绩者,期末不予评定实验成绩,所缺实验或实验报告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补齐,教师方可评定其学期成绩。

第九章  课程设计(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提出课程设计的题目,经所在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各案。课程设计开始前教师向学生下达任务书,并做必要说明。

    第四十条  课程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在场。教师对学生的训练要严格,要采取启发式答疑。要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鼓励学生创新。

    第四十一条  课程设计(或大作业)完成后要进行答疑,并结合学生的平时情况接五级分制评定成绩。学生成绩应予一周内,按规定报教务处。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课程设计(或大作业)可择优交系存档,其余的应发还给学生。

第十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二条  指导教师负责填写《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情况报告表》及《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经教务处同意并在学生进行毕业设计的前一学期末发给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完成时要达到任务书所规定的各项要求。任务书所规定各项要求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应由指导教师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四周内提出,报所在系批准。

    第四十三条  指导教师要根据课题任务编.写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书。内容包括:工作详细内容,进行的程序,必要的原始数据,对论文、说明书、图纸的要求,对测试、实验的要求等。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书应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发给学生。

    第四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坚持开阔学生思路,启发学生全面考虑问题的指导原则。在指导过程中应认真负贵,通过定期检查、答疑,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进度。要指导学生查阅资料,鼓励学生创新,强调逻辑性、思想性、条理性、规范性、科学性,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独立工作能力以及严速的作风。指导教师应该定期了解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并给予及时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采用五级分制。应严格按规定的评分标准定出成绩,优秀成绩一般不得超过30%。待答辩全部结束的一周内将考核成绩报教务处,经所在系、教务处和主管院长逐级审批后,再向学生公布。

第十一章  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四十七条  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是教师提高自身水平、研究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渠道。教师应积极开展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的研究与改革,制订并落实研究与改革的计划,参与学院教学改革的进程。

    第四十八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要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及时总结交流教学经验,明一取意见,改进教学。学期或学年结東后,应写出教学工作小结,并将发表的学术论文,一并交教务处,以促进教学工作的发展。学院对教学研究和改革的成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并将其作为评定校内职称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规范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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