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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日期:2017年04月25日 / 人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维护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使教师在良好的教学秩序中完成工作任务,应该尽量避免发生教学事故。教学事故一旦发生,必须严肃处理。为使教学事故的鉴定和处理有章可循,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1.教学事故按性质分为三类:A)教学;B)教学辅助;C)教学管理。
2.教学事故按程度分为三级:Ⅰ)重大事故;Ⅱ)较大事故;Ⅲ)一般事故。
第二条 教学事故及其等级
序号 | 事 故 | 级 别 |
A1 | 教师不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教材,造成无法订购,导致开学一周内(两周或两周以上)学生上课没有教材。 | Ⅲ (Ⅱ) |
A2 | 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 Ⅲ |
A3 | 任课教师未经(二级学院)教学主任同意,擅自请不具有学校认定任教资格的人代课。 | Ⅲ |
A4 | 迟于规定时间一周以上交“学期授课进度计划”表。 | Ⅲ |
A5 | ①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三分钟以上,十五分钟以内;监考无故迟到五分钟以内。 ② 上课无故迟到十五分钟以上,监考无故迟到五分钟以上。 | Ⅲ Ⅱ |
A6 | 监考时不遵守监考守则,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或擅自离开监考岗位。 | Ⅲ |
A7 | ① 教师上课时随意离开课堂。 ② 有上课任务的教师未经请假不到岗或擅自停课;监考无故缺席。 | Ⅲ Ⅱ |
A8 | 教师上课不关手机等通讯设备并发出声音或接、打手机。 | Ⅲ |
A9 | ① 未按时拟出考试试卷、命题有错误、违反《考试管理办法》中试卷管理的有关规定。 ② 因工作疏漏导致考试无法进行或整门课程必须重考。 | Ⅲ Ⅱ |
A10 |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学生考试成绩。 | Ⅱ |
A11 | 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布置作业未达到规定数量或从未批改作业。 | Ⅲ |
A12 | ① 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辱骂。 ② 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辱骂导致严重后果。 | Ⅱ Ⅰ |
A13 | ① 教师授课前未写出规定数量的教案,授课不按教学大纲、授课进度计划表进行,随意打乱进程,更换教学内容。 ② 未经教研室主任或教学单位主任同意,舍弃原定教学内容1/4以上。 | Ⅲ
Ⅱ |
A14 | ① 过失泄漏考题。 ② 有意泄漏考题或向学生暗示考题内容。 | Ⅱ Ⅰ |
A15 | ① 教师丢失个别学生答卷,导致其没有成绩。 ② 教师丢失学生答卷,导致一个班以上的学生没有成绩。 ③ 教师丢失统考答卷,导致学校的声誉严重受损。 | Ⅲ Ⅱ Ⅰ |
A16 | 发现考试作弊行为,隐瞒不报,或为作弊者求情开脱。 | Ⅱ |
A17 | 评卷作弊或擅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 Ⅰ |
A18 | 指导学生毕业设计的教师未按学校有关规定指导学生。 | Ⅱ |
A19 | ① 教师在实习实训期间,不按教学要求在实习现场指导学生。 ② 教师在实习实训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实训教学岗位,造成学生受伤。 ③ 教师在实习实训期间指导学生严重失职,造成学生出现重大伤残或生命危险。 | Ⅲ
Ⅱ
Ⅰ |
B1 | 教室、实训室、计算机房等未按时开门影响教学。 | Ⅲ |
B2 | 没有提前准备好设备和材料、用具造成不能按时上课。 | Ⅲ |
B3 | 接到教学设备故障投诉后,24小时以上仍无处理结果。 | Ⅲ |
B4 | 设备或资料未经批准擅自借出或丢失,影响教学(导致严重后果)。 | Ⅲ(Ⅱ) |
B5 | 因主管原因,实验(实训)所需仪器、材料未准备好,致使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 | Ⅱ |
B6 | 实验(实训)结束后,未能及时整理仪器和实验(实训)场地,影响下一轮实验课的准备。 | Ⅲ |
B7 | 教室里日光灯管、风扇、桌椅、黑板等损坏,报修后无故超过一星期(一个月)未更换。 | Ⅲ (Ⅱ) |
C1 | 未按规定时间下达教学任务书。 | Ⅲ |
C2 | 各级管理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或部门同意更改教学计划。 | Ⅱ |
C3 | 排课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好课程(导致停课)。 | Ⅲ (Ⅱ) |
C3 | 管理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教材订购计划或订购教材,造成开学一周内(两周或两周以上)学生上课没有教材。 | Ⅲ (Ⅱ) |
C4 | 经批准的临时调课未能及时通知教师或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Ⅲ |
C5 | 管理人员擅自安排未具学校任教资格的人代课。 | Ⅲ |
C6 | 不按时发放学生成绩通知或补考通知 | Ⅲ |
C7 | 因工作疏漏,重新编班或退学处理超过学期的第8周。 | Ⅲ |
C8 | 因排课失误造成课室使用冲突,导致无教师或学生到课。 | Ⅲ |
C9 | ① 过失发放毕业证书。 ② 一个班以上的学生毕业证制作错误导致学生不能按时离校。 ③ 故意错发毕业证书。 | Ⅲ
Ⅱ Ⅰ |
C10 | 考试开始时,主考人未到考场。 | Ⅱ |
C11 | 布置统考考场出错,导致考场混乱。 | Ⅱ |
C12 | ① 印制试卷工作粗疏,试卷多处出错。 ② 印制试卷出错导致整门课程考试无法进行或必须重考。 | Ⅲ Ⅱ |
C13 | 管理人员送卷迟缓,导致考试不能进行。 | Ⅱ |
C14 | ① 过失泄漏考题。 ② 有意泄漏考题。 | Ⅲ Ⅱ |
C15 | ① 管理人员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② 管理人员丢失学生答卷,导致个别学生没有成绩。 ③ 管理人员丢失学生答卷,导致一个班以上学生没有成绩。 ④ 管理人员丢失统考答卷,导致学校的声誉严重受损。 | Ⅰ Ⅲ Ⅱ Ⅰ |
C16 | ① 因过失错误录入成绩,造成混乱。 ② 因故意错误录入成绩,造成混乱。 ③ 擅自更改考试成绩或学籍。 | Ⅲ Ⅰ Ⅰ |
C17 | ① 丢失个别学生成绩。 ② 丢失一个班以上学生成绩。 | Ⅲ Ⅱ |
C18 | 出具严重背离事实的学历、成绩等各类证明证书: ① 过失。 ② 故意。 |
Ⅱ Ⅰ |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于Ⅰ级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行政处分,年终考核考评为“不称职”,并扣罚1000元钱。
2.对于Ⅱ级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年终考核最高只能评为“称职”,并扣罚500元钱。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三次Ⅱ级事故者,则第三次Ⅱ级事故按Ⅰ级事故处理。
3.对于Ⅲ级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罚200元钱。如果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三次Ⅲ级事故者,则第三次按次Ⅱ级事故处理。
4.隐瞒不报教学事故,按Ⅲ级事故处理。
5.凡出现教学事故的专任教师不能参加学校有关教学方面的评奖。
6.上表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比照上表的事故等级处理。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鉴定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一旦发生,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上报主管领导和部门。所在部门的领导应立即与事故责任人核实情况,填写教学事故处理的有关表格并附上事故责任人的事故说明,呈报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审批结果交学校人事处执行。
4.Ⅰ、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要经学校院务会议通过。
第五条 申诉程序
事故责任人如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平,有申诉的权利。申诉的程序如下:
1.依据正式的书面处理通知,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诉理由,并同时书面向教务处提出申诉。
2.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接到申诉书后两周内及时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呈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提出复议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Ⅰ、Ⅱ级教学事故的复议处理须经院务会议通过),复议结果由教务处通知事故责任人,由人事处执行复议决定。
3.如申诉者对复议结论不服,可直接向学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学校领导接到申诉书后,必要时会同有关人员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如果确认复议处理不当,应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院务会议审议,并由教务处将申诉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属于诬陷、打击报复对事故处理或复议不当者,应给予书面告诫,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适用范围和解释权
1.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高职的教学与管理活动。
2.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教务处会同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