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条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学生勤工俭学工作的要求,推动我院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一、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意义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二、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本系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并接受用人单位或部门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用人单位或部门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生家长和所在系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在校内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统一安排。

    三、勤工助学时间安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四、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在学校食堂助学岗位勤工俭学的学生,按照学院食堂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和补助。

     五、勤工助学学生权益保护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上工作,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自身安全;同时,也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诚实守信,踏实工作。

     六、学生勤工俭学需要学生家长同意,在勤工俭学中,因学生个人原因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风险和责任。

     七、本暂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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