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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规处分规定
日期:2017年04月25日 / 人气: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端正考风,建设良好学风、校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分规定
考试违纪主要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等的考试违纪行为。
一、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违纪行为:
1.不按规定就座者;
2.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
3.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交到考试指定地点者;
4.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由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等而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者;
5.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公式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等处;
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以及有其他异常行为者;
7.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场上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者;
8.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9.考试结束后,还继续答卷或拖延交卷者;
10.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如走廊)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11.未经同意,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者;
1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13.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
1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违纪行为:
1.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扰乱考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
2.有纠缠、谩骂、威胁或殴打监考教师者;
3.第二次违纪者;
4.其他考试违纪情节严重构成作弊者。
二、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
有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给予批评教育。
有考试违纪行为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有严重考试违纪行为者,经查实后,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处分。
第二章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分决定
考试作弊主要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的考试作弊行为。
一、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一)有下列行为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翻看书籍、笔记、字典(含电子字典)等(开卷考试时除外);
2.考试前将有关考试课程的内容抄写在课桌面或墙面等地方者;
3.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查看和抄录);
4.正在抄袭事先准备好的文字、公式、笔记、书籍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5.索要、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8.考试中互相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为他人提供答案或者有意让他人看试卷者;
9.借上厕所查阅书籍、笔记或与他人讨论答案者;
10.采用抄袭或拷贝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等;
11.窃取考题,考后私自改分、改考试卷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12.故意隐瞒事实,阻碍监(巡)考老师正常公务。
13.有其他构成考试作弊行为者。
14.考试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相同的,经其他有关事实,证明考场上发生作弊行为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1.盗窃试卷;
2.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3.组织作弊和集体作弊(三人以上联合组织作弊);
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第二次作弊者;
6.有其他考试作弊情节恶劣严重者。
7.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者。
二、考试作弊行为的处分决定
有考试作弊行为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0”分。
有严重考试作弊行为者,经查实后,处以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0”分。
第三章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二、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理和处分的主要依据是监考记录和违纪作弊证据。对考试违纪和作弊者,监考教师应立即告知学生本人,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上。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考场记录》连同其试卷、证据等一并报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及时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情况向学工处、二级学院和班主任通报,二级学院及时通知班主任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
四、教务处会同学工处根据有关规定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先应听取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根据错误严重程度和本人检查、认识情况,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并报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公布。
五、学生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复核。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复核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材料由学工处归入学校行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