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17年04月25日 / 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形成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教风、学风和校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根本任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职高专的教育教学规律和教育教学要求,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和教育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主动接受美学教育,提高美学水平。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学校和学生团体组织的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逾期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的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下一届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超假者,以旷课论。未经请假超过两周者不予注册,请假超过四周者不予注册,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不享受学生的各项正当权利。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学习年限、在校年限和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学制、学习年限、在校年限和修业年限。

学校专业的标准学制分别为二年和三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以便于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学习年限是指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学校规定最短的学习年限为二年,最长为五年。在校年限是指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毕业离校的年限。学生在校年限一般与标准学制相等,经申请可延长,但最多不超过标准学制二学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年限中)。修业年限是指学生在校年限加上结业换证年限,最长修业年限七年。参军、创业等的修业年限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三节  专业培养和课程

第十二条  专业培养计划。学校按照办学定位和社会需求制定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各专业分别按照二学年、三学年制定各专业的教学计划。

第十三条  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

必修课程是指学生必须按照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实践教学类课程。部分必修课程,学校按不同档次(内容深浅不同)和不同类型(专业面向不同)开设。综合教育活动课程是指学生必须按培养目标的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活动,如思想教育活动、公益活动、社会实践、以及各类文化、体育、竞赛等活动。上述活动均按有关规定折算为综合教育活动学时。综合教育学时的计算方法按照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选修课程是指每学期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以及各专业开设的专业选修课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的志趣和基础按照各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要求进行选修。学生必须选修并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时。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期中和期末考核成绩、学分、补考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册。成绩记载办法按《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毕业设计(含实习报告和毕业论文)资格的取得,按《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原则上每学期不得超过三门,考试课程一般应从必修课中选取,考试形式为闭卷,开卷考试,须在考前由二级学院申请,教务处批准。选修课除特殊规定外采用考查,考查形式可采用开卷、混合闭开卷、口试、答辩、实操、总结、论文、作品等方式进行。   

必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参加补考。每门课程补考次数不超过3次,第一次安排在本课程考试学期的下一学期期初,第二次安排在第6学期毕业之前,第三次安排在结业后的两年内,但不超过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七年。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第一、二两次补考,但无故缺考者,不能参加期初补考,且该课程成绩记“旷”并计入补考次数。对于第三次结业后的补考,学生应事先向教务处提出补考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并计入补考次数。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组织,采用师生民主评议方式进行。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进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结束时由学校安排的考试为期末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未经学校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期末考试成绩记为“旷”,学期成绩空白,不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如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由二级学院组织教师对其进行考核。考核达到要求者,报教务处审批确定其能否免修或免考。免修课程成绩计为“80”分。由个人自行取得的外语四、六级证书不作为外语课程的免修依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专业概论、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课程开设学期初前2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上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同意后,由二级学院负责填写“免修学生报表”报教务处批准。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后,由教务处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下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任课教师所在的教学单位。

第十九条  凡因各种原因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成绩合格,取得学分的课程均可免修。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违纪”或“作弊”记,学期成绩为空白,不取得该课程学分,并由学校有关部门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毕业前可视其表现,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处和教务处同意后,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一条  经我校批准参加他校选修课学习且成绩合格,经教务处确认后,可计入成绩册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根据社会需求和人才市场变化,学生可以适当调整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转专业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主任和教务员审核后,由转出的二级学院主任写推荐意见,转入的二级学院主任写接受意见,报教务处复核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1.在读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能够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够在校内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生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4.参军复员回来,原专业已经取消的。

对符合以上条件和拟转入专业当年公布的具体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在学二年级以上(二年制含二年级、三年制不含二年级)者;

3.正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者;

4.属于委托或定向培养者;

5.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

6.录取专业考试科目差异过大、专业类别差异过大、或入学分数档次差异过大者;

7.艺术类学生拟转入普通类者。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若原专业学费已缴,可多退少补。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学校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和由民办学校转入公办学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应予退学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须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申请转入本校的外地学生应符合北京市户籍政策及北京市教委的相关规定。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出国)不得超过5年,取得毕业证书最短学习年限不少于二年半。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1/3以上者;

3.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4.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有关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第三十一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执行。

5.学生休学期满,不能按时复学者,应向学校提交持续休学申请。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5门课程(指必修课)考核不合格(包括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和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或各学期累计经补考仍有6门次课程不合格者(包括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和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或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而又无正当事由未注册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劝阻无效者。

第八节  升级、留级、试读与警示

第三十三条  升级: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获得规定学分,或未达留(降)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三十四条  不满足升级、毕业要求但又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留级不含毕业班学生)。

第三十五条  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4门课程(指必修课)考核不合格(包括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和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或各学期累计补考后仍有5门次课程不及格者(包括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和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作留级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出具通知送达学生本人,并采用电话和信函方式通知其家长。若学生在各学年第一学期已达到留级条件者,在第二学期可暂跟原班就读。

学籍处理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公布上一学年留降级学生名单,并编入相应专业和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  留(降)级学生无后续专业时,由学生自己选择二级学院内相近专业,二级学院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院内相近专业。若学生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所选专业的应修课程。

第三十七条  已达退学条件的学生,如平时表现良好,可申请留级试读

1.申请试读必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签署“试读协议”。

2.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留级试读无后续专业时,可转入相似专业学习。

3.试读期满一学期有2门课程(指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或一学年累计有3门次课程不合格的,终止试读协议,作退学处理。由学校出具通知书,由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采用电话和信函方式通知其家长。

4.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予以退学。

5.试读期满累计少于2门次(含2门次)课程(指必修课)不合格,且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报市教委备案,可恢复学籍,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八条  一学期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经补考后两门次不合格者,或各学期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经补考后累计3门次不合格者,由所在二级学院给出书面通知予以警示。警示告知书要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若某一学生在毕业补考前,因不及格课程门数较多,自我评估不能通过毕业补考者,可以申请在校重读1-2年,以努力争取获得毕业资格。学校可酌情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1.学生结业后2年内(不超过在校最长学习年限5年),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安排的补考(即不及格课程的第三次补考),考核合格换发毕业证书。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安排补考。

 2.因实习不及格而结业者,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性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3.结业生换发的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对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只能开具一次)。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四十六条  凡涉及对学生的留级、退学、毕业、结业的学籍处理,由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审定,报主管校长,最终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交本人和家长。对于作留级处理的学生,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和家长。

凡涉及学籍变动者,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由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审定;对于又回校继续学习的,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跟相应的班级继续完成学业。其中,转学需报校长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校教学二级学院,也可直接向学校教务处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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