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应征入伍直招士官资助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年11月06日 / 人气:

 

 

 

 

 

 

北经院[2017]6号

 

关于下发《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应征入伍直招士官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参加士官直招,提高部队士官人才质量,制定了《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应征入伍直招士官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征兵工作站

2017年5月10日

附件1: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应征入伍直招士官资助办法;

附件2:直接招收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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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2017年5月10日印发


附件1                                                 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应征入伍直招士官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士官直招,提高部队士官人才质量,对应征入伍直接招收士官的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直接招收为士官的我校应(往)届毕业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三条 学费补偿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或者代偿。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完成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直招士官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直接招收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征兵办公室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七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应征入伍直招士官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九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本年度学生应征入伍直招士官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应征入伍直招士官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退回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十二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学工处、教务处、征兵工作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直接招收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院校


隶属关系

□中央      □地方

院系班级


所学专业


学号


学历


学制


年级


入学时间


公民身份号码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入学前户籍所在                       县(市、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本人联系电话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父亲姓名及联系

方式


母亲姓名及联系

方式


其他亲属及联系

方式


补偿代偿类别(学生本人填写)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应缴纳学费总金额(元)


实际缴纳学费总金额(元)


学费减免金额(元)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本金(元)


贷款本金(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银行名称


贷款银行名称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向本人补偿学费方式(只可选择一种,由学生本人填写):

存入银行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人户名:

开户银行地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邮局汇款

收款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收款人地址:

邮政编码: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有关内容,并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高校审核情况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查,该同学应缴纳学费合计      元。实际缴纳学费      元,
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  部门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利息起止时间:           )。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入伍批准书号为:      入伍通知书号为:    。

签字: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高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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